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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关工委关于全市未成年人人身权和生存权情况的调查报告
 
 
中国共青团网  www.gqt.org.cn   2008年07月22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已逾一年。为进一步了解该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关工委在年初部署了未成年人人身权和生存权的专题调研工作。各区县关工委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在近半年的时间内,深入到4所中学、3所小学、7个乡镇、1个社区、40家网吧以及公、检、法、教育等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较好,但仍然存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现象。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贡市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我市各级党政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宣传力度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力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意见,并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宣传学习;利用媒体及学校的黑板报、宣传栏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了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同时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

  (二)加大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

  各区县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均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从组织上保证了新法的贯彻落实。

  1、全方位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力。

  各区县一是加强了“控辍保学”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据了解,全市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三残儿童入学率达95%以上。二是注重教育公平,全力推进教育和谐。对进城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外来人员子女、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城乡贫困家庭女子、残疾儿童进行教育倾斜和特殊照顾,实行“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仅自流井区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生达7831人,免除学杂费及各种费用计220余万元。

  2、公、检、法、司各尽其职,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

  公、检、法、司等部门办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出发,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沿滩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区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荣县检察院在办理某高中生丁某盗窃案时,虽数额较大,因系初犯,检察机关对其教育后不予批捕。该生后来痛改前非,发奋学习,次年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大学。

  二、未成年人人身权、生存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尽管社会各方面都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做出积极的努力,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生存权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据荣县公安局等部门的不完全统计,2006至2007年,全县有119名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了伤害。其中,有109名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侵害,10名受到了家庭虐待、体罚等伤害。

  (一)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部分家长和教师在教育未成年人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权力不够了解,有意无意中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如荣县关工委在调查中了解到60%的家长、27%的教师会不经孩子同意就拆开孩子的信件来看,认为这是家长或教师理所应当的,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学校,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如学生迟到了,有的老师会让其在教室外站一至两节课;有的教师因学生不守纪律就叫学生做下蹲、引体向上、俯卧撑等。变相体罚学生,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

  (三)遭受家庭暴力和歧视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和歧视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荣县旭阳镇东街社区的小学生张强,长期遭受叔娘虐待,时常被赶出家;荣县中学二年级学生黄伟,因迷恋网吧不上课,被家长从网吧拖出扇了两耳光后黄伟气不过从学校教学楼跳下摔死;乐德镇聋哑人张强,其父亲嫌弃他是残疾人,经常不给饭吃、不准回家,等等做法,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生存权。

  (四)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威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据调查,因公共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已造成多起未成年人伤害事故。2007年,沿滩镇一名儿童,因居民楼的化粪池存在安全隐患,不慎掉入死亡;荣县望佳镇一名4岁男孩杨浩文,不慎掉入邻居粪池内淹死。惨痛的教训,为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敲响了警钟,也为公共场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校外周边环境治安、食品安全隐患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校园周边环境总的情况较好,但部分学校周边环境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是治安环境隐患,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内殴打学生或在学校周围滋事生非,抢劫,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如:自流井区德铭中学发生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内殴打学生;塘坎上小学的学生校外被抢钱等事件。二是食品安全隐患。部分学校校门外摆摊设担较多,食品卫生无法监管,商贩向中小学生兜售不卫生的食品和烟酒等违禁物品,这些隐患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六)未成年人成为故意伤害的对象。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尚不成熟,自护能力较差,因此很容易成为抢夺、强奸、绑架等的对象。如贡井区5岁女童小琴(化名)多次遭到歹徒强奸,因孩子年龄尚小,证据不足至今犯罪分子逍遥法外;2008年4月,荣县旭阳镇双溪水库发生了附北小学女生被绑架案。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时有发生。荣县旭阳镇未成年人、社会“小飞哥”张鑫,14岁前的一两年,每年作案上百起,其侵害对象绝大多数为城区中小学生。这些案例警醒学校和家长: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护、自保、自律意识教育刻不容缓。

  三、未成年人人身权、生存权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社会治安不容乐观

  当前治安状况总体较好,但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把作案的对象选择在未成年人身上,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强奸幼女案较为突出。如2007年7月5日,荣县旭阳镇12岁幼女被该镇社会青年张鑫伙同他人骗至西门凤栖旅馆内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将其轮奸,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二)文化娱乐场所监管不力。

  违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机以及某些文化娱乐场所,既是未成年人受害的起源地,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上网吧成瘾,没钱后在网吧谋划着对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强奸等犯罪活动。荣县高山镇半边破村五组年仅11岁的小男孩,在网吧看了黄色录相后,出来便对一幼女实施了奸淫。当公安干警询问他时,他说:“我是看了录相学着做的。”

  (三)家庭教育监管缺失。

  家庭教育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主要原因。如对留守儿童的监管被削弱和淡化,造成留守儿童受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家长自身有不良嗜好和习惯,缺乏对子女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有的家长对子女寄予过高的期望,给子女施加太多的压力,造成子女自卑、逆反、压抑、焦虑的心理。有的家长过份依赖学校教育,对子女在学校的表现缺乏了解、课余生活缺乏监控和管教;还有的家长动辄打骂子女等家庭教育监管的缺失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四)不良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

  市场文化产品良莠不齐。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中的先进典型宣传较少。而以提高阅读和收视率为目的宣传社会阴暗面的书刊、影视作品充斥市场,加之受社会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的影响,造成一些未成年人形成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自流井区高峰学校一学生问老师:你多少钱一个月?老师回答:只有八、九百元一月时,学生说:“还不如我老汉(父亲)在城里收破烂卖的钱多。”

  (五)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缺乏。

  未成年人周末、假期没有良好的文化活动场地,学校关门、公园收费。农村学生更无处可去,要么东游西荡,要么呆在家里看电视,要么入游戏厅,上网吧,校外活动场所的缺乏极不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

  四、对策建议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们建议,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理的职责。

  建立和完善由党委领导,政府牵头,相关组织,部门,单位参加的贯彻实施“两法”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保护、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各级党委、政府、基层的村、组、社区、学校、家庭。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与各级干部的职务、职级晋升,评功受奖挂钩。对那些不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又没有落实相关责任而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评先受奖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资格。

  (二)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机及文化娱乐场所,净化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下大力气,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机及文化娱乐场所,按照国务院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划片区集中经营,切实规范管理。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要像抓安全事故一样,把相关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查处。同时,加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查处合力,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三)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针对未成年人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拐卖等暴力恶性案件,要及时查破、依法从重惩处。对未成年人犯罪,而且侵害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正确理解打击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对屡教不改、多次作案,一贯为非作歹、家庭无管教监护能力的必须依法惩处,不判缓刑;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未的成年人,报请上级批准送工读校(特殊学校),强制教育管理;对一贯表现好的偶犯,本人又有悔改表现,家庭又有监护能力,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判可不判的,尽量不判,即使判也可以判缓刑。

  (四)明确和强化监护责任,正确区分和处理发生在校园内外的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管理、日常生活的照顾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当前,相当一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外出打工后,家庭监护这个环节不够落实。建议由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共同研究,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强化家庭的监护管理职责。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矫治不良行为。确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责任。对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定要分清责任,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五)完善立法,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在具体实施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责任也不够落实。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贯彻落实“两法”的实施细则,使家庭、学校、社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增加“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各级组织负责人,对正在实施的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扭送、不举报、不劝告、不作证,应当承担渎职刑事责任”;增加“提倡见义勇为,积极支持正当防卫”等内容条款,调动全社会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关心青少年,就是关心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就能有效地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团四川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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