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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在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同志亲自主持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经与会委员认真审议,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终以绝对多数赞成顺利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实施办法》共七章47条,主要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浓厚的“人文关怀”,呈现了许多亮点。其中,针对因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而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监护不能和保护不力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父母应实行委托监护并与未成年子女保持经常联系;为力求所有未成年人能够平等、良好地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政府提出了关于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规定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随父母进城就学的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和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比较突出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教职员工在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学校应对未成年人的食品卫生加强管理,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饮食安全;《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对未成年人行使参与权应予以尊重。此外,《实施办法》对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了具体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司法程序中“监护人到场”的问题作出了有关补充规定等等,更好更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实施办法》立法议案自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以来,至今历时一年半,经过在省内外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
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的《实施办法》在全国系较早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