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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绿 化 委 员 会
国 家 林 业 局
 
中青联发[2013]2号
 
关于联合开展“保护母亲河——
2013年度青少年植树行动”的通知
 
 

关于联合开展“保护母亲河——2013年度青少年植树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导青少年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生态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母亲河——2013年度青少年植树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2月-12月

  二、主要内容

  1.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示范活动。整合各方资源,集中支持基层,围绕江河湖泊流域,开展跨地区流域性集中示范活动,建设青年林。各级、各地团组织与绿化、林业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并创新资金募集方式,通过冠名募捐、项目募捐、定点募捐、会员(客户)积分转捐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力量捐资造林,以流域或地域为单位联合开展植绿护绿活动。

  2.推进身边增绿活动。结合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广泛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直接参加植绿护绿劳动。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城乡绿化,通过种植和认建认养树木(或绿地、林地)、开展房前屋后等“四旁”植树、参加乡镇村屯和城镇乡村道路绿化、抚育树木和养护管理绿地等多种方式植绿、爱绿、护绿、兴绿;鼓励公众利用身边的边角地、废弃地以及其它可利用的一切空间,养花种草,让绿色进单位、进小区、进家庭,共建生态良好的宜居环境。

  3.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以“人人行动,美丽中国”为主题,利用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世界防治荒漠化日等纪念节日,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生态修复、资源节约、合理消费等理念宣传,引导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注重运用手机短信、微博、网络电台等新媒体和动漫、游戏、微电影、公益广告等文化艺术手段,用青少年易于接受的表现形式,设计和开展工作;注重发挥本地区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驴友会、车友会等各类兴趣协会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组建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联盟,开展主题论坛、骨干培训、项目小额资助等,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身生态文明建设。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保护母亲河——2013年度青少年植树行动”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新要求,动员青少年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手段。各地团组织和绿化、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设计有特色的活动,集中整合资源、设计项目,支持和牵动基层开展工作,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普遍参与。

  2.健全机制。各级团组织和绿化、林业部门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和定期沟通机制,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团组织主要负责活动策划、人员组织、媒体宣传、社会化筹资与动员等;绿化、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将青少年植树活动纳入当地绿化工作总体规划,加强技术指导,与团组织商定适宜青少年参与的身边增绿活动等。各省级团委要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动态报送、通报制度,汇总分析基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3.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活动宣传,扩大活动影响,将植树造林和募集资金过程与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与移动运营商、网络媒体的合作,用好网站、手机短信、QQ群和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官方微博,充分借助新媒体的实时性、交互性等优势,积极面向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发布活动信息,普及生态知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大力挖掘和树立优秀典型,将其纳入各级“母亲河奖”评选表彰范围。

  请省级团委征求本省(区、市)林业部门意见后,将本地区开展2013年青少年植树行动的有关安排于2月28日前报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联 系 人:王素
  电  话:010-85212804
  传  真:010-85212455
  电子邮箱:85212015@163.com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林晶
  电  话:010-84238511
  传  真:010-84239231
  电子邮箱:bumenchu@126.com

                    共青团中央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15日

(2013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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