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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2]26号
 
关于划拨乡镇街道共青团
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和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团中央决定通过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积极募集社会资金,在继续支持县级团委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向部分乡镇、街道团组织划拨专项经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此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本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团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名额见附件1)。团中央按照受资助每个乡镇(街道)团组织1万元专项经费标准划拨。

  名额分配遵循先进性原则,重点考虑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团委;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原则,既要覆盖全国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又要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各有一个工作突出的乡镇或街道团委被列为支持对象。

  2.着眼于推动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开展,将五个自治区所辖的所有县级行政区和各省的自治州所辖县级行政区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纳入发放范围,确保上述三类县级行政区各增加1个名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此前团中央支持基层工作经费相关做法,将其所辖的14个师纳入发放范围,按照每个师3个名额分配)。

  3.着眼于推动贫困地区团的工作开展,将中央14个扶贫开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辖的县级行政区纳入发放范围,确保每个县级行政区各增加1个名额(与民族地区县级行政区重合的不再计入)。

  4.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各分配3个机动名额。

  二、推报条件

  申请此专项经费的乡镇、街道团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的领导班子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等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带动本地区团组织开展工作。

  2.工作活跃,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等工作成效明显。

  3.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经费用途

  此专项经费用于推进乡镇(街道)团的工作,支持基层团组织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自身实际,深入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培训、青年能人扶持奖励、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基层团干部培训等团的重点工作。

  四、推报程序

  1.团中央将名额分配至各地市级团委,由地市级团委按要求统筹推报工作。乡镇、街道名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青年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

  2.在推报过程中,各地市团委要严格把关,及时督导县级团委做好推报工作。推报的乡镇、街道团委须征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的同意。

  3.团中央对各地市级团委推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后将专项经费一次性拨付到地市级团委,由地市级团委及时拨付到位。

  五、有关要求

  1.划拨专项经费是团中央支持基层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中涉及到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各省级团委接到通知后,迅速将文件转发所辖的地市级团委。各地市级团委要迅速落实推报工作,并于6月29日前将《“支持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专项经费”申报单位汇总表》和《“支持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专项经费”申报表》以及电子版报至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

  3.专项经费拔付到各地市级团委帐户后,各地市级团委应第一时间足额下拨专项经费,并通过适当方式督导有关乡镇、街道团委结合全团重点工作使用资金。要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区应以此为契机,加大对乡镇、街道团组织的支持。

  4.团中央将在适当时候对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
  联 系 人:李永德 滕素芬
  联系电话:010-85212311 85212313
  传真电话:010-85212233
  电子信箱:tzymsc@sina.cn
  
附件:1.“支持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专项经费”名额分配表
   2.各省的自治州所辖县级行政区、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中央扶贫开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辖县名单
   3.“支持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专项经费”申报单位汇总表
   4.“支持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专项经费”申报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2年6月7日


(2012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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