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设未成年人案综合审判庭 ——未成年人有可能被判用义务劳动代替罚金刑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重庆市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对违法犯罪情节轻微、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将被法院判处用义务劳动代替罚金刑,这一做法将先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合川区人民法院4个法院试点。
综合庭受理案件范围为: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和共同犯罪案件;在民事案件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抚养费抚养关系案件、未成年人探视权案件、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案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的审判队伍建设。试点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其结果将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依据。
河南省正阳县设五道屏障预防青少年犯罪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设立五道屏障,即建立院校共建教育基地、建立劳动教育考察基地、设立社区帮教基地、发放监管令和实行“三项”回访考察,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
正阳法院与社会福利院建立了劳动教育考察基地,让一些回归社会后帮教考察措施难以落实的少年犯、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或免予刑事处分的青少年,进入劳动教育考察基地从事一些适当的清洁、护理工作,并成立专项帮教、考察小组,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帮教和考察,帮助他们鼓起生活的勇气,顺利回归社会。同时,正阳法院还在社区设立了社区帮教基地,针对社区内中小学生年幼、思想不成熟的特点,通过举办社区小学生法制夏令营、开展模范法制小学生评比、开设“学生法律常识讲座”、开办“黑板报”等形式,教会青少年如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针对一些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罪犯存在管理失控的现象,正阳法院大胆向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出监管令,责令未成年罪犯不得脱离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自觉接受法定代理人的监管,并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罪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思想。对已结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时做好“三次”回访,即宣判后实行“判后访”,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其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服刑期间实行“服刑期访”,勉励他们在服刑期间好好进行自我改造;对刑满释放的少年犯实行“释放后访”,警示他们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同时,正阳法院通过加强与社区等组织的联系,帮助他们安置好工作,让其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推出办案新举措
根据调查,大多数未成年人在被审讯时都会充满焦虑,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处境,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对审讯机关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畏惧与不信任。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福建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于去年5月份开始,推出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至今,已有40名“合适成年人”在检察官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时到场。
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合适成年人”的协调帮助下,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的教育和感化,重拾信心并开始新的生活。“合适成年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以及其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及不良行为矫治具有促进作用的成年人。如果父母不在身边,就邀请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人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对在校未成年人,老师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对在外打工的未成年人,有关管理人员或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厦门同安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施行,有效的防止了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有效的防止了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庭审翻供情况的发生,提高检察环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采信力。
江苏徐州鼓楼区检察院探索青少年维权新模式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开拓未成年人检察保护新领域,改革传统办案模式,建立了“捕、诉、防”一体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近年来,鼓楼区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这一情况,鼓楼区检察院于2006年4月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控组”,尝试“捕、诉、防”合一办案机制,将原先由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部门承担的工作,归入“未成年人案件审控组”统一受理,按照“三坚持”、“三查清”、“五重视”原则,着力实施“四项工程”。
“三坚持”是坚持对罪名与证据全面复核;对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坚持每案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意见。
“三查清”是查清出生日期、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
“五注重”是注重查清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注重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的行为,监督审判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执行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注重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状态相适应的启发、疏导等审讯方式;注重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注重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项工程”包括:“全程提速”工程,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帮教感化”工程,激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心理;“积极挽救”工程,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回社会的机会;“预防教育”工程,建立点、线、面结合的预防机制。
以“全程提速”工程为例,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期限建议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一般要求公安机关10日至20日内移送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限15日内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20日,并建议法院尽快作出判决。“未成年人案件审控组”办理的案件,一般自立案起两个月内都可以判决,有的一个月内即可以判决,有效缩短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