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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三位一体”
预防青少年犯罪取得良好成效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摸索出一套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做到办理一案,挽救一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实行建档和回访,搞好延伸服务。为更好地发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作用,侦查监督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档”制度,即对每一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一份帮教档案,签订帮教协议,把他们每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思想动态、悔过情况以及家长的态度和决心都记入档案,建立青少年维权动态档案,以便了解他们近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发现思想不稳定或有犯罪苗头,及时纠正。张某2005年犯故意伤害罪,因其未满十八岁,又是初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当时对他做了不批捕决定,并为其建立了帮教档案。回访中检察官们了解到张某的现实状况及其思想动态,对其思想中存在的疑虑加以疏导,鼓励他好好学习,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他们还邀请了张某的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及社区主任进行座谈,共商帮教办法和措施。开展同步预防,搞好延伸服务。2001年以来,峰峰矿区检察院对100多名违法青少年建立了帮教档案,并建立了同步预防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对档案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开展同步预防,依据有关案例,整理成法制宣传讲稿,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2005年11月6日,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领导小组和区委政法委、团区委在春光中学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基地”,制定了“每月一节课”、“每季一座谈”制度,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召集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学校领导进行座谈。在峰峰矿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峰峰教育网设立了“检察有约”园地,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加讨论青少年成长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案说法,生动活泼,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形成了一个网络。
二、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良性互动。一是实行专人负责制。即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走访、一案一谈心、一案一份悔过书、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制度。通过建表立卡,走访学校、家长等形式,搭起学校、家庭、检察机关“三位一体”的预防网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2005年,未成年人郭某、王某犯抢夺罪,主办该案的女检察官对其二人进行了教育,帮助其深挖犯罪根源,阐明犯罪造成的危害性,引导其端正态度,消除畏惧心理、自暴自弃心理和抵触情绪。郭某、王某深表忏悔,表示一定要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亲人。二人在检察官、父母和学校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参加了当年的高考。二是利用公诉园地,坚持寓教于审,做好庭前、庭上、社会教育工作。办案人在开庭前主动与辩护人、监护人见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分析犯罪根源。对待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积极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庭审情况。辅导他们自选案例,让学生自写答辩词,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答辩,让学生在活动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增强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开展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专门制作“未成年人犯罪权利义务告知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三是建立社会互助制度,把对未成年人教育和关爱延伸到看守所。建立了入所必谈、捕后必谈、出所必谈的“三必谈”制度,以及时了解在押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对其开展主动帮助。如16岁的周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看守所与周某沟通,检察官让他了解了父母对他的爱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危害,周某最终流下了忏悔的眼泪。
三、创设“一二三四”工作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挽救。一是“告知”,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见面”,即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及所在学校或社区负责人见面,了解其一贯表现,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预防;三是“查清”,即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犯罪原因和家庭情况,深挖其犯罪的思想根源,以便准确定罪量刑和从根本上清除犯罪病灶;四是“不捕不诉”,即对犯罪情节较轻、具备监护条件、已签订帮教措施的初犯、偶犯、被胁迫、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都作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2006年5月,在办理刘某抢劫一案时,主办检察官发现刘某的学校、邻居和同学一致反映刘某曾是一名勤奋好学、成绩优秀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坏人的教唆下参与了抢劫。为此,办案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经报检察委员会同意对刘某作了不起诉决定。同时,组成了由本案捕、诉检察官及辩护律师参加的帮教小组,同刘某的父母和所在学校配合,定期对刘某进行帮教,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真心悔悟,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