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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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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方舟(1900-1927.12.30),男,汉族,天津宁河人。
  于方舟出生于农民家庭。1906年接受私塾教育,1913年入县立高级小学学习,1916年考入天津直隶省(今河北省)立第一中学。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爱国运动。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组织本校“学生救国团”任团长并被选为天津学生联合会评议委员。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反对北洋军阀政府的媚外政策。同年11月24日,“福州惨案”发生后,天津人民开展抗暴斗争,当时他任天津“学联”调查科长、同“学联”执行科长周恩来一起,敦促商界、抵制日货,在12月20日天津第一次国民大会上,将大批日货当场烧毁。1920年1月23日,因“学联”和群众代表查处日货,反动当局公然下令查封学联和天津各界联合会。对此,他发表文章,提出“爱国不怕进狱门”的口号、鼓舞学生斗志。1月27日,与周恩来、邓颖超、郭隆真一起主持召开了天津第二次国民大会。1月29日,一千多名学生冲破军警阻拦,集合于天津东马路青年会,进行请愿斗争。到达直隶省公署后,他与周恩来等代表,挺身求见省长曹锐,曹锐避而不见,代表们义愤填膺,破门而入,当即被捕。反动军警大打出手,酿成天津“一二九”惨案。在狱中,与周恩来等同志一起,同敌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于7月8日被释放。1921年暑期,化名于绍舜考入南开大学,研究马克思学说,组织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1922年,经李大钊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在李大钊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天津地区执行委员会,并任委员长。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于1924年1月15日,代表直隶省出席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并任直隶省党部执行委员。同年,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区委领导下,主持成立了中共天津地方执行委员会,任书记。1925年“五卅”运动中、领导了工人罢工斗争。1927年国民革命失败后,以中共顺直省委组织部长身份领导了第二次玉田农民暴动,失败后在丰润县河流沙地区被敌包围不幸被捕。在狱中坚贞不屈,于1927年12月30日于玉田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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