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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第二号通告后,接到好几封要求要细解释的信,因此特郑重解释如下: (1)新章程第六条原意是:每机关内如有团员三人以上,即须组织一小团体;这小团体内最多人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二号通告不明白之处,就是将这种小团体认为本团基本单位,将这种小团体叫做“组”。现在中央为免除观念混乱起见,特将“小团体”与“组”分开,认“组”为本团的基本单位,仍限定“组”的人数为三人至五人,小团体则只认为一个抽象的名称。 (2)各地方青年团,仍应注重于“组”的组织,因为他是本团的基本单位,非先使其巩固不可。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用种种方法,每个团员都加入基本单位的组织。 (3)每一个机关中只有一“组”时,除组长外,不必另设职员;有二“组”时,如人数不满十人,只须添举一书记就得;有二“组”以上而人数又在十人以上者,则须组织干事会以统辖之。一组及二组以上,均叫做小团体。 以外第二号通告所列之办法,仍一律有效。 ——“先驱”第十四号 1923年1月9日出版
(1922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