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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现在因欲急速解决本团种种困难问题,很感着有提前召集第二次全国大会的必要,所以议决于一九二三年三月间开第二次全国大会。……兹将中央关于这事的决定通告如下: 1.代表的分配—— A.团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地方团,有表决权一票,代表至多二名,但其中一名无表决权; B.团员在一百五十人以下五十人以上的地方团,有表决权二票,代表至多四名,但其中二名无表决权(虽派代表一名,亦有二票表决权); C.团员在百五十人以上的地方团,有表决权三票,代表至多六名,但其中三名无表决权(虽代表只有一名或二名,亦有三票表决权)。 在中央所决定的范围内,选派代表多少,得由各地方自由决定。 2.议事程序,预拟如下—— A.中央报告及大会组织; B.政策问题; C.组织问题; D.经济问题——筹措经济的方法及管理问题; E.宣传问题——教育及出版等; F.运动问题——工人、学生、妇女等; G.本团与中国共产党之关系; H.本团与国际青年共产团体之关系; I.本团与国外留学生团体之关系——例如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 J.本团与国内各青年团体之关系; K.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 同志们对于这些问题之外,觉得还有应该增加的没有;如果尚有其他应该增加的重大问题,请赶快报告中央,以便先事准备。各地方执行委员会接到此通告后,须立即将这些问题告知团员,使每个团员对于这些问题先得有充分的预备而能在地方大会尽量发表其意见。其中如中央地点应在何处,中央委员应选何人,各地方团员亦可预先讨论一下。我们要晓得全国大会、地方大会,都是一个极好的训练机会,并且即是一种极重要的教育;每个团员,都不应该轻视他,而地方执行委员会则更负解释及劝导之责,我们总要做到每个团员都对于这些问题有热烈的讨论和很高的兴趣才好。各地方团对于这些问题的意见,都须即做成议案寄给中央,以便中央得预先准备及整理。 3.中国共产党亦得派有表决权之代表一名出席我们的大会。 4.应请各地方团注意者有三事—— A.现任中央委员,亦得参与大会,惟无表决权;但各地方团选举代表时,现任中央委员亦得当选。 B.各地方团选举代表,须选出真能代表该地方团多数之意见者,以便执行大会议决之案件时不致发生困难。 C.第一次大会,多就原则上讨论;这次大会,务必多从实际上、方法上讨论。 ——“先驱”第十六号 1923月2月1日出版
(1922年12月24日) |